(2015)岳执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XX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921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苏志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民初字第02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苏志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志斌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苏志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苏志斌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9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