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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74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被告郭某,女,汉族,1981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14日原告李某以与被告郭某已在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卫丽芳审 判 员  张鸣森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药 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