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74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被告郭某,女,汉族,1981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14日原告李某以与被告郭某已在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卫丽芳审 判 员 张鸣森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药 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