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韦建学与黄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韦建学。被执行人黄红。本院在执行韦建学申请执行黄红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红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已向马山县国土资源局、马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交付韦建学,对于本案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金钱给付义务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马民一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茂善代理审判员 覃 青代理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