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许群玲与被告潘翠芝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群玲,潘翠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民执字第1号申请人许群玲,女,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电力大道。被申请人潘翠芝,女,196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胡集乡马庄村委。许群玲与潘翠芝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9日审结,该案(2014)商民三终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商民三终字第909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领取债权凭证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赵勤奇审判员 陈学义审判员 谢俊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