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马阿里木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阿里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7号罪犯马阿里木,男,生于1980年12月1日,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7日作出(2005)临州法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8年6月减刑1年,2011年12月减刑1年6个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临夏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受到监狱记功3次,表扬6次,积分36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阿里木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金 瓶审判员 朱迎代理审判员吴贵裕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