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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陈华中、任普顺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陈华中,任普顺,任素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华中。被执行人:任普顺。被执行人:任素金。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陈华中、任普顺、任素金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华中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同时支付截止2014年2月7日的利息11398.47元及从2014年2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计2928元;被执行人任普顺、任素金负连带责任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华中、任普顺、任素金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三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陈华中、任普顺、任素金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陈华中、任素金有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妙儿桥村18号的四层楼房一间,该楼房已由本院依法查封,现一时难以处理;另发现被执行人任素金有车牌号为浙J×××××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该车已由本院依法查封,一时难以扣押。三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4年12月30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华中、任普顺、任素金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华中、任普顺、任素金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2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陈金玲执 行 员 林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