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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谭甲良与被告刘严旺、刘发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甲良,刘严旺,刘发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126号原告谭甲良,男,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祁东县洪桥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陈衡秀,祁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塑旦,祁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被告刘严旺,男,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农民,住祁东县风石堰镇。被告刘发意,男,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农民,住祁东县风石堰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与侨香路交界口深国投广场1栋7楼。负责人龙程明。委托代理人吴萍菲,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甲良为与被告刘严旺、刘发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甲良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衡秀、李塑旦,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萍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严旺、刘发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甲良诉称,2014年5月17日01时许,原告骑人力三轮车沿祁东县县正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迎宾路口时,被粤B932**小轿车由西向东驶来左转弯撞倒,造成谭甲良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粤B932**小轿车驾驶人未停车报警、抢救伤员,而是驾车逃离现场。2014年5月17日03时,被告刘严旺报警称自己是粤B932**肇事逃逸车车主。2014年5月19日17时48分,被告刘严旺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报案称肇事驾驶人为被告刘发意。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祁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9491.8元。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谭甲良因车祸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粤B932**小轿车的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谭甲良无责任。原告受伤前,于2007年2月以其妻谢小花的名义购房一套,并一直在县城生活,2012年开始,在祁东县原洪桥镇城中市场做水果生意。原告受伤后,被告方未支付任何费用,粤B932**小轿车在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严旺、刘发意、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30399.8元,其中医疗费29491.8元、残疾赔偿金46828元、误工费19887元、护理费118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20元、营养费5520元、交通费2000元、司法鉴定费1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刘严旺、刘发意未予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辩称:1、肇事车辆粤B932**小车虽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因该车在肇事后逃逸,故根据保险条例,保险公司对于商业三者险拒赔。2、本案投保人应提供肇事车辆行驶证及驾驶人驾驶证,并证明车辆年检合格,否则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驾驶人追偿。3、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1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原告系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并按农村户口计算误工费;交通费应提供票据,且保险公司只赔偿原告入、出院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不应超过4000元。4、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和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7日01时许,原告谭甲良骑人力三轮车沿祁东县县正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迎宾路口时,被同一道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粤B932**小轿车左转弯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粤B932**小轿车驾驶人未停车抢救伤员和及时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同年5月17日03时,被告刘严旺用手机打电话至祁东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称自己系该起事故的肇事逃逸车车主,尔后,将粤B932**小轿车交至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后离开。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祁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4天,共花住院医药费28416.8元,期间在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检查治疗花费1075元,合计29491.8元。经医院诊断原告的伤势为:1、T12胸椎压缩性骨折;2、头面部挫裂伤;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2014年5月19日17日48分,被告刘严旺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报案称肇事驾驶人为被告刘发意,经祁东县交通警察大队传唤,被告刘严旺、刘发意均未到案接受询问和调查。2014年7月2日,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粤B932**小轿车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谭甲良无责任。2014年11月19日,原告之伤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被鉴定人谭甲良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其误工损失日计算至评残前一日止(住院期间设陪护一人)。另查明,肇事车辆粤B932**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被告刘严旺,被告刘严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3年5月21日,被告刘严旺在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电话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5月22日0时起至2014年5月21日24时止,该起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刘严旺电话投保时,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的员工已经在电话里口头向被告刘严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并进行了明确说明。又查明,原告谭甲良系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祁东县步云桥镇清泉村1组。2007年2月以其妻谢小花名义在祁东县原洪桥镇车站北路12号(城镇内)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定居生活,2012年开始,原告在祁东县原洪桥镇城中市场做水果生意。对于原告谭甲良的各项损失,本院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原告请求29491.8元,并向本院提供了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为据,故本院认定医疗费为29491.8元。2、鉴定费,原告主张鉴定费1350元,有票据为凭,本院依法予以认定。3、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病历及相关证据显示,原告谭甲良住院共计184天,本院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520元(30元/天×184天)。4、营养费,原告谭甲良主张5520元,有医院的医嘱为证,但请求数额过高,故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5、误工费,根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证明其2012年开始,在原城中市场从事水果零售行业,误工时间计算至评残前一日为185天,故本院对误工费认定为19887元(39237元/年÷365天×185天)。6、护理费,原告请求赔偿护理费11803元,经司法鉴定确定原告住院期间设陪护1人,护理费计算为19779.75元(39237元/年÷365天×184天),对于超高部分视为原告自愿放弃,故护理费认定为11803元。7、残疾赔偿金,经鉴定原告因此次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其虽为农村居民,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对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故本院认定残疾赔偿金为46828元(23414元/年×20年×10%)。8、交通费,原告请求赔偿2000元,但未能向本院提供交通费发票予以证明,考虑交通费支出属实际支出费用,故本院酌定交通费为5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请求赔偿8000元,因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故本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为5000元。综上,原告谭甲良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21379.8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发票、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费用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机动车车辆保险单及保险条款、常住人口登记卡、房产证、祁东县市场管理局城中市管所的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限制/重复办证核对证明和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录音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与出庭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相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驾驶人驾驶粤B932**小轿车在转弯时未让直行的人力三轮车先行,造成了原告谭甲良受伤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事后驾驶人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粤B932**小轿车的驾驶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谭甲良无责任,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恰当,于法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肇事车粤B932**小轿车的所有人被告刘严旺,在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刘严旺负责赔偿。但本案中肇事车辆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且肇事后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可在赔偿范围内对其进行追偿。原告请求被告刘严旺、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被告刘发意承担赔偿责任,因证明被告刘发意为此次事故肇事车辆的驾驶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刘发意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全部予以驳回。原告谭甲良请求赔偿的数额偏高,本院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其具体赔偿金额,应以本院核定的数额为准。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辩称,本案肇事车辆虽在其公司购买了商业三者险,但肇事车辆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且事后驾车逃逸,根据《中国平安机动车保险条款》其公司拒赔商业险。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保险车辆,且事后逃逸的,在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尽到了对免责条款提示及说明义务后,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该免责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和诉讼费,于法有据,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谭甲良医药费共计10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谭甲良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4018元;二、原告谭甲良的下余损失27361.8元,由被告刘严旺赔偿。三、驳回原告谭甲良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至二项判决,确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给付原告谭甲良的赔偿款合计94018元,被告刘严旺应给付原告谭甲良的赔偿款为27361.8元。该款限被告刘严旺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7元,由原告谭甲良负担200元,被告刘严旺负担27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其军审 判 员  周 斌人民陪审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宇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以下简称“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