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水成与关房只、关海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成,关书房,关海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039号原告陈水成,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关书房,又名关房只,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关海超,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水成诉被告关房只、关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志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水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关房只、关海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水成诉称,2014年2月26日,被告关房只向原告借款15000元,言明2014年4月26日归还,并有关海超作了担保,关房只出具了借据,关海超在担保人处签名。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未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关房只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判令被告关海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关房只、关海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关房只于2014年2月26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约定于2014年4月26日归还,关房只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即“今借到陈水成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元,借款人关房只,担保人关海超,2014年4月26日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至今未偿还。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1份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认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关房只向原告借款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其偿还,本院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关房只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关海超对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关房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水成借款15000元;被告关海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陈水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关房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卫法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