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付小清与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翦英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分管院长庭长分管庭长合议庭请审批林宏文2015-5-18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37号原告:付小清。委托代理人:许峰,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洋澜路中段东侧第三栋第四层。法定代表人:高士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洲,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翦英海。原告付小清与被告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昌鱼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翦英海为本案被告。2015年5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昌鱼公司、翦英海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小清撤回对被告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翦英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22元,减半收取911元,由原告付小清负担。审判长林宏文代理审判员曹芳人民陪审员钱志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王日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