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郭浩彤、郭浩研与史册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浩彤,郭浩研,史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郭浩彤,女,201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吉林省九台市。法定代理人柳秀云,女,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九台市。申请人郭浩研,女,200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吉林省九台市。法定代理人柳秀云,女,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史册,女,199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浩彤、郭浩研与被申请人史册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浩彤、郭浩研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浩彤、郭浩研撤回起诉。审判员 吕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国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