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涂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1824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2002年3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6月25日刑满释放;2011年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1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晓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7月21日,被告人涂某窜至福建省石狮市宝岛路788号3幢8号楼“来宾斯顿服饰公司”二楼办公室,盗走被害人王某一台价值3900元的“苹果”牌MacBookAir笔记本电脑。2.2014年6月8日,被告人涂某窜至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塔前2号工业区“奇威大厦”四楼办公室,盗走被害人夏某一部价值2578元的“三星”牌I9502型手机。3.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涂某窜至福建省石狮市凤里街道五星社区创业路民发楼,盗走被害人傅某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无估价)。4.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涂某窜至福建省石狮市凤里街道长宁路“焦点时尚服装厂”五楼办公室,盗走被害人郑某甲一台价值800元“海尔”牌C600G-P7450G20320RgLQCJ型笔记本电脑。5.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涂某窜至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华山村K十七7-12号“韩国首尔服饰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盗走被害人常某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无法估价)。6.2014年10月2日,被告人涂某窜至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香江路1659-1663号“亨达盛服饰公司”三楼办公室,盗走被害人洪某一个钱包(无法估价),内有现金2040元等物。7.2014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涂某窜至晋江市新塘街道“嘉宏服装公司”五楼办公室,盗走被害人颜某的一部价值3017元的“三星”牌N9009型手机。8.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涂某窜至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华山村石灵路10巷10号思源楼二楼,盗走被害人郑某乙一块价值4532元的TISSOT牌T085407A型手表、现金300元及一部“诺基亚”牌手机(无法估价)。案发后,追回上述手表发还被害人。9.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涂某窜至福建省石狮市灵狮村“银树制衣公司”二楼设计室,盗走被害人潘某真一台台式电脑主机(无法估价)。10.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涂某窜至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塔前2号工业区“奇威大厦”三楼办公室,盗走被害人许某一部价值人民币3086元的“苹果”牌iPhone5S型手机。11.2014年10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涂某窜至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华山K57栋二楼办公室,盗走被害人黄某一个钱包(无法估价),内有现金2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案发后,追回上述身份证。12.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涂某窜至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灵山村“鸵鸟服饰制衣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盗走被害人邱某乙两条价值840元的“中华”牌(硬盒)香烟。13.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涂某窜至福建省石狮市塔前辅料市场B4幢4号店“安溪铁观音皇品茶业”店,盗走被害人陈某甲一台红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无法估价)。14.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涂某窜至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华山村“西部庄园服装公司”二楼办公室,盗走被害人陈某乙一个手拿包(无法估价),内有现金80元。15.2014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涂某窜至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华山村华南一区76号一楼租房,盗走被害人赖某一部价值783元的“魅族”牌MX2型手机。16.2014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涂某窜至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塔前村“奔球服饰公司”三楼办公室,盗走被害人周某甲一台笔记本电脑(无法估价)。17.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涂某窜至晋江市新塘街道“玛克丹尼服饰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盗走被害人邱某甲一部价值1111元的“华为”牌P6-U06型手机。18.2015年1月2日,被告人涂某窜至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华山村“潮人码头服饰公司”二楼办公室,盗走被害人柯某一个手提包(无法估价),内有现金2000元、一个价值1850.17元的玉观音黄金吊坠、身份证、银行卡等物。案发后,追回上述吊坠、银行卡。19.2015年1月5日,被告人涂某窜至福建省石狮市石泉路K8号“恒宇商贸中心盈拓服饰公司”五楼办公室,盗走被害人李某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无法估价)及一个钱包(无法估价),内有现金300元、银行卡等物。20.2015年1月6日,被告人涂某窜至晋江市新塘街道“维斯达服饰公司”二楼办公室,盗走被害人陈某丙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无法估价)。21.2015年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涂某窜至晋江市新塘街道晋良路7号“承智男装”四楼办公室,盗走被害人周某乙一个摄像头(无法估价)。综上,被告人涂某实施盗窃21起,赃款赃物价值合计27417.17元。2015年1月9日,被告人涂某在晋江市新塘街道良种场附近路边被抓获。从被告人涂某扣押到手表一块、玉观音坠一块、银行卡一张、居民身份证一张。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夏某、傅某、郑某甲、常某、洪某、颜某、郑某乙、潘某真、许某、黄某、邱某乙、陈某甲、陈某乙、赖某、周某甲、邱某甲、柯某、李某、陈某丙、周某乙的陈述,物证被扣押赃物的照片,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工作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涂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本案追回部分赃物,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涂某退赔被害人王志辉经济损失3900元、被害人夏孔星的经济损失2578元、被害人郑俊英的经济损失800元、被害人洪明理的经济损失2040元、被害人颜美央的经济损失3017元、被害人郑思的经济损失300元、被害人许友锋的经济损失3086元、被害人黄俊祥的经济损失200元、被害人邱和平经济损失840元、被害人陈丽吻的经济损失80元、被害人赖长镇的经济损失783元、被害人邱瑞玲的经济损失1111元、被害人柯利华的经济损失2000元、被害人李海的经济损失300元。三、从被告人涂某处扣押到的玉观音吊坠及银行卡,发还被害人柯利华;居民身份证发还被害人黄俊祥。三、从被告人涂某处扣押到作案工具螺丝刀、钳子各一把,手套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荣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