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南昌市青山湖区莲湖办公家具销售中心与胡某某、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青山湖区莲湖办公家具销售中心,胡某某,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二初字第55号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莲湖办公家具销售中心。经营者:胡安仁。委托代理人:张祥勇、熊洪盛,系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25日生。被告:周某某,女,汉族,1988年11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莲湖办公家具销售中心诉被告胡某某、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莲湖办公家具销售中心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称,原、被告已庭外达调解,故特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莲湖办公家具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元减半收取250.5元,由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莲湖办公家具销售中心承担。审判员 龚爱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