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龙与深圳天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龙,深圳天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9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天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清。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胡龙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