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二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国顺、张瑞英、王肖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国顺,张瑞英,王肖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二金初字第27号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黄县振兴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徐振奇,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米新国,男,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工。委托代理人XXX,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工。被告孙国顺,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瑞英,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肖伟,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国顺、张瑞英、王肖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石红斌审 判 员 康运庄人民陪审员 霍关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晓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