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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执行字第1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冻结划拨游兴日、许小燕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1189-2号申请执行人胡文东,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菁城街道。委托代理人许天和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游兴日,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菁城街道。被执行人许小燕,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桂林街道。被执行人姚梅枝,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菁城街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游兴日、许小燕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游兴日在银行存款21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许小燕在银行存款52000元,期限为一年;三、划拨被执行人游兴日在银行存款210000元;四、划拨被执行人许小燕在银行存款5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