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君西与方君西、王作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君西,王作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992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委托代理人:陈细康。委托代理人:宋方耀。被告:方君西。被告:王作旦。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君西、王作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496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美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