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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君西与方君西、王作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君西,王作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992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委托代理人:陈细康。委托代理人:宋方耀。被告:方君西。被告:王作旦。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君西、王作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496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美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