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修寿山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修寿山,林维明,林召胜,林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527号申请人修寿山,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林维明,男,194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林召胜,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林雪丽,女,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肖春龙,莱州市城港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林维明、林召胜、林雪丽共同委托。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修寿山、林维明、林召胜、林雪丽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修寿山、林维明、林召胜、林雪丽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18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修典举(曾用名修殿举)名下,坐落于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大原二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城港路街道字第20031262**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0)字第14020185号】,由甲方修寿山继承,归甲方修寿山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綦俊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