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凤县鑫盛建材厂与凤县鑫源工程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凤县鑫盛建材厂,凤县鑫源工程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县鑫盛建材厂。住所地陕西省凤县留凤关镇张坡沟村。负责人:刘子涛,系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凤县鑫源工程队,住所地陕西省凤县双石铺镇伟华饭店。负责人:喻孝国,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1日,小学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镇巴县长岭镇。委托代理人:朱风玲,凤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凤县鑫盛建材厂因与被上诉人凤县鑫源工程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凤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凤县鑫盛建材厂于二○一五年五月七日向我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凤县鑫盛建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凤县鑫盛建材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上诉人凤县鑫盛建材厂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宝林审判员 李宝萍审判员 吴成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