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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立调确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慧玉与被申请人陈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生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慧玉,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申 请 人 陈 慧 玉 与 被 申 请 人 陈 军 因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一 审 生 效 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湛遂法立调确字第37号申请人陈慧玉,女,身份证号码×××3044,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申请人陈军,男,身份证号码×××3033,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申请人陈慧玉与被申请人陈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申请人陈军自愿一次性赔偿13000元给申请人陈慧玉。二、申请人收到上述款项后,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已全部了结,双方今后不能再以此事主张权利。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按有关规定免予缴纳。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马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卜晓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