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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黄冈市中凌工业窑炉设备有限公司与阳城县月亮湾建材陶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冈市中凌工业窑炉设备有限公司,阳城县月亮湾建材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606号原告黄冈市中凌工业窑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西湖二路26号。法定代表人胡惊涛,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福生,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城县月亮湾建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城县凤城镇后则腰村。法定代表人崔如霞,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冈市中凌工业窑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城县月亮湾建材陶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阳城县月亮湾建材陶瓷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冈市中凌工业窑炉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阳城县月亮湾建材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黄冈市中凌工业窑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京太代理审判员  赵建平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金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