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艳红与被告靳殿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于艳红,女,1970年3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前郭县前郭镇鲜丰村。身份证号码×××。被告靳殿忠,男,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前郭县前郭镇鲜丰村。身份证号码×××。原告于艳红与被告靳殿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艳红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靳殿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单灵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晨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