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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立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北鼎龙泰豪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昕业物资有限公司、湖北浦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丰润源实业有限公司、张博策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立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湖北鼎龙泰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54MB地块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文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牧,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湖北鼎龙泰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54MB地块办公楼。被申请人:武汉市昕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20号。法定代表人:张博策。被申请人:湖北浦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16号良友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黄河。被申请人:武汉丰润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武胜路72号泰合广场810室。法定代表人:张博策。被申请人:张博策,男。申请人湖北鼎龙泰豪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昕业物资有限公司、湖北浦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丰润源实业有限公司、张博策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昕业物资有限公司、湖北浦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丰润源实业有限公司、张博策价值人民币22,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鼎龙泰豪投资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湖北鼎龙泰豪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00元。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昕业物资有限公司、湖北浦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丰润源实业有限公司、张博策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2,000,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湖北鼎龙泰豪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姜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