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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巴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巴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被执行人肖某某,女。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某某应于2015年4月21日前一次性给付黄某某补偿款1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某某给付黄某某补偿款10000元。本案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肖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肖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履行了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7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长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芳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