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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洪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滕德贵与曾劲松、邓海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洪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滕德贵,男,汉族,住洪江区。被执行人曾劲松,男,汉族,住洪江区。被执行人邓海浪,男,汉族,住洪江区。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怀洪执字第2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邓海浪在中国银行洪江区分行的个人账户存款27000元。因申请执行人滕德贵与被执行人曾劲松、邓海浪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滕德贵向我院递交了解除冻结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邓海浪在中国银行洪江区分行的个人账户存款2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左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