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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杨某甲,男。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社区推荐的公民)。被告伍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肖云海,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甲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云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伍某某于1999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9月29日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1年1月17日生育长女,取名杨某乙,又于2003年12月20日生育次子,取名杨某丙。由于认识时间较短,没有充分了解,被告长期在外对家庭及子女未尽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伍某某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原、被告不止一辆车,还有两辆合伙购买的大货车;3、请求原、被告双方一人抚养一个子女。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甲与被告伍某某于1999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0年9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1年1月17日生育长女,取名杨某乙,于2003年12月20日生育次子,取名杨某丙。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间也建立了一定的感情。现虽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体贴,相互理解,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夫妻合好是完全可能的。现原告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其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舒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