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执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舒其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舒其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311-1号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和平村四社,组织机构代码:73342899-5。法定代表人XX,男,生于1963年2月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舒其德,男,生于1956年12月24日,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叙永民初字第467号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舒其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舒其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盐马路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为保障申请执行人杨兴其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划拨)被执行人舒其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盐马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5200元(大写:伍仟贰佰元整),并将上述案款扣划(划拨)至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户名:叙永县人民法院,账号内。注明“法院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