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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纪淑真与纪金锁、纪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金锁,纪淑真,纪素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纪金锁,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望、张青云,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淑真,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池才姗,福建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纪素芬,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纪金锁因与被上诉人纪淑真、原审被告纪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4)同民初字第2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纪淑真原审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讼争借款的必要性、合理性、真实性未进行充分的调查认定,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4)同民初字第26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纪赐进审 判 员  许向毅代理审判员  刘国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 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