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曾庆友诉被告谢国军、谢佳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友,谢国军,谢佳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363号原告曾庆友,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被告谢国军,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被告谢佳武,男,35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君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彪,男,1990年8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友诉被告谢国军、谢佳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庆友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曾庆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庆友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钇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