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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行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王修残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人民政府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残,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193号原告王修残,男,196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长起。委托代理人金永红,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敏俊,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修残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人民政府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修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修残负担。审 判 长  吕月荣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人民陪审员  骆国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