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路会群、路国升与张树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会群,路国升,张树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880号原告路会群,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原告路国升,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理人路会群(原告路国升姐姐),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光,辽宁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树祥,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李桂云,女,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吕毅然,辽宁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会群、路国升诉被告张树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会群、路国升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会群、路国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会群、路国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路会群、路国升负担。审 判 长 黄强壮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务思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