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赖荣马与被告王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荣马,王春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赖荣马,男,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无业。被告王春来,男,1957年7月20日生,汉族,南京市溧水区政府车队小车班司机。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赖荣马与被告王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先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荣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春来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荣马诉称,被告借原告3万元未归还,要求被告归还此款。被告王春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借期一年。此款至今未归还。以上事实,由借条、原告的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事实应予认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春来应归还原告赖荣马3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春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南京市中级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逾期未预缴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杨先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朱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