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闫家杰诉被告卢国朴、卢秋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秋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被反诉人)闫家杰,男,生于1976年8月28日,汉族,住鹿邑县王皮溜镇闫枣园行政村。委托代理人尚承君,鹿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人)卢国朴,男,生于1976年2月7日,汉族,住鹿邑县生铁冢乡生铁冢行政村。被告卢秋艳,女,生于1988年6月29日,汉族,住鹿邑县生铁冢乡生铁冢行政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玉清,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家杰诉被告卢国朴、卢秋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被反诉人)闫家杰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反诉人)卢国朴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闫家杰的撤回起诉申请及被告(反诉人)卢国朴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被反诉人)闫家杰撤回起诉,被告(反诉人)卢国朴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被反诉人)闫家杰负担,反诉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被告(反诉人)卢国朴负担。审判长 杨国建审判员 夏治国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巴艳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