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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诉被告季某某拖欠贷款纠纷一案 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季某某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342号原告徐某,男,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淮滨县。被告季某某,男,1972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淮滨县台头乡汤坡村邓西队,身份证号413021197206250551。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季某某拖欠贷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12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