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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乔永新与张峰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永新,张峰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乔永新。被执行人张峰久。申请执行人乔永新与被执行人张峰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4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张峰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元,并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承担利息。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乔永新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乔永新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字第0005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英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