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徐秀丽申请白祥俊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丽,白祥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徐秀丽,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白祥俊,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5)呼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徐秀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祥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白祥俊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秀丽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孙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