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陶伟与被告李涛、李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伟,李涛,李文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66号原告陶伟,男,汉族,1982年11月26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新华社区八井塘**号。被告李涛,男,汉族,1988年5月8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九十亭社区三角队***号。被告李文雄,男,汉族,1962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涛之父。委托代理人刘军,新邵县天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陶伟与被告李涛、李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伟、被告李文雄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伟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涛系朋友关系,2012年4月,被告家修建和装饰房子缺少资金,向原告提出借款30万元,同年4月12日,被告李涛在原告处拿走现金10万元,同年4月16日,原告向被告李文雄账户汇款20万元,被告李涛于2012年4月12日立据:“今借到陶伟人民币300000元整(叁拾万元整)”。未注明借期,两个月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款未果,酿成本纠纷。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承担其利息;2、依法判决被告李文雄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身份;2、两被告户籍证明、公安综合查询复印件,拟证明两被告身份情况;3、借条复印件,拟证明借贷情况;4、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转账给被告;5、九十亭居委会证明复印件,拟证明被告是九十亭社区居民;6、证明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一直在追讨欠款;7、中国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表复印件,拟证明本案利率。被告李涛未予书面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李文雄口头辩称,1、本案借款事实清楚,借款人是李涛,应由李涛负责偿还;2、本案借款与李文雄无关,李文雄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请驳回原告对李文雄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文雄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庭审中,本院组织被告李文雄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5无异议,对其他证据,不清楚。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1、原告提供的机主1、2、5,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提供的证据3、4、6、7,被告李文雄不清楚,但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陶伟与被告李涛系朋友关系。2012年4月被告李涛向原告提出借款30万元,2012年4月12日,原告陶伟将现金10万元送至被告李涛母亲李桂香处,2012年4月12日,被告李涛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今借到陶伟人民币300000元整(叁拾万元整)。2012年4月16日,原告向被告李文雄账户汇款20万元。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收未果,为此成讼。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陶伟两次借款给被告李涛,后原告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未还,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被告李文雄辩称,本案借款与其无关,应由被告李涛偿还,本案中,被告李文雄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故被告李文雄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对被告李文雄的辩论观点,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涛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陶伟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6000元(从2015年1月5日算至2015年5月4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顺延照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陶伟对被告李文雄的起诉。本案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李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智勇审 判 员 蒋建勇人民陪审员 杨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宁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