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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燕与陈登魁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陈登魁,张立东,屈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王燕,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登魁,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立东,男,195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屈艳华,女,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上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立东、屈艳华名下的房产,但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大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