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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清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清惠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55号罪犯杨清惠,出生地重庆市涪陵区,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罪犯杨清惠,曾因犯介绍卖淫罪,2006年12月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5日以(2011)涪法刑初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清惠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清惠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1年7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8月13日起。2014年4月14日,经本院(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5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应于2015年9月12日刑满。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10日提出(2015)重女狱减字第267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杨清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清惠在服刑期间获一次记功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清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清惠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