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丁俊超与安徽圣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俊超,安徽圣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31号原告:丁俊超,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王文峰,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圣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运河西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08367080-X。法定代表人:代继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俊超诉被告安徽圣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俊超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俊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200元,由原告丁俊超负担200元。代理审判员 陈亚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梅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