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朱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邵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朱民初字第51号原告邵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3日被告马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邵某承担。审判员 李学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