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章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甲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甲,喊名“细元哩”,农民。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抓获,同日被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2014年12月10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8日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4年12月19日崇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章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9日以崇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忠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份,崇仁县孙坊镇清水村委会章氏村民与河上镇雷坊村委会朱氏村民因青山亭路口修建牌楼影响出谱,产生矛盾。2月13日17时许,双方各有数十位村民携带木棍、铁棍等器械于青山亭牌楼附近发生大规模械斗。被告人章某甲赶到时,械斗双方经孙坊派出所民警等劝阻,已逐渐离去。朱某亦准备驾驶赣F××××ד广本飞度”汽车离开,章某甲见状,伙同四、五名章姓村民持棍殴打朱某头、腰部,且将车掀翻在地。经鉴定,被损汽车价值人民币10180元;朱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章某乙的证言,归案情况说明、请求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辨认笔录,伤情鉴定结论,价格鉴定结论,刑事摄影照片以及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被告人章某甲系共同犯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崇仁县孙坊镇清水村委会章氏村民与河上镇雷坊村委会朱氏村民因青山亭路口修建牌楼影响出谱,产生矛盾。2013年2月13日17时许,双方各有数十位村民携带木棍、铁棍等器械于青山亭牌楼附近发生大规模械斗。被告人章某甲赶到时,械斗双方经孙坊派出所民警等劝阻,已逐渐离去。河上镇雷坊村委会朱氏村民朱某亦准备驾驶赣F××××ד广本飞度”汽车离开。被告人章某甲见状,伙同四、五名章姓村民将朱某拦住,且被告人章某甲气势汹汹说道:“打就是”,接着,伙同四、五名章姓村民持棍殴打朱某头、腰部,且将赣F××××ד广本飞度”汽车打砸并掀翻在地。经价格鉴定,被损汽车价值人民币1018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2013年5月8日,孙坊镇清水村章氏谱局与河上镇雷坊村朱氏谱局自行达成协议,打坏朱某的小车一辆所需修理费由双方谱局各承担一半。2014年12月18日,被害人朱某出具谅解书,对章姓村民予以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2月13日,孙坊青山亭姓章的和姓朱的人打完架后,他坐在车里准备发动车子走人,就见四、五个章姓村民围过来,其中一个穿红白绿相间衣服的络腮胡须的壮年男子(章某甲)气势汹汹走在最前面。突然,他车子前面挡风玻璃被棍子打了一下,顿时,他眼前就模糊了,他打开车门想逃走,络腮胡须男子很凶,并说:“打就是”,接着他被这四五个人用棍子打伤头部、腰部,这几个人还将他车子掀翻在路边。2、证人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3日17时许,朱姓村民被打跑了以后,章某甲因头部受伤出血,章某甲捂着头看见路边停着一辆白色“本田飞度”小车,就上前把车子里的人拉出来就打,章某甲拿棍子砸车玻璃,章某甲等人还将车子掀翻了。3、辨认笔录证实:经朱某辨认,出现在斗殴当天17:49:54秒的视频右边第6个位置,身穿红白绿相间的运动衣、络腮胡须的壮年男子就是第一个用钢管砸烂“广本飞度”小车的人,且在朱某下车后,对朱某进行了殴打。经章高林、刘忠平分别辨认,那个穿红白绿相间的运动衣、络腮胡须的壮年男子是章某甲。4、刑事摄影照片证实:案发时,朱某的赣F××××ד广本飞度”汽车被砸烂,且被掀翻在地上,四轮朝天。5、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汽车损失价格鉴定清单证实:2013年2月25日,经崇仁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该车玻璃及车身损坏,损坏价值人民币10180元。6、崇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朱某损伤程度的说明证实:朱某头皮挫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7、关于要求对参与械斗肇事人员从宽处理的请求证实:2013年6月1日,聚众斗殴双方所在乡镇、村委会、村民代表、受伤方代表共同要求对参与械斗及肇事人员从宽处理。8、谅解书证实:朱某小车被砸坏后,经双方谱局协商,已获赔偿人民币12000元。朱某对章某甲予以谅解。9、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5日,章某甲被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抓获,同日被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2014年12月10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10、常住人口信息证实:章某甲出生于1968年5月21日,案发时已成年。11、被告人章某甲供述:2013年2月13日,章姓村民与朱姓村民发生打架的时候,他没有参与,等他赶到现场时,朱姓村民已经被打散了。但他被一块石头砸伤了头部,他看见“朱毛哩”(朱某)准备开车走人,就伙同四、五名章姓村民殴打“朱毛哩”,还和这几个章姓村民一起将车掀翻在地,他并用脚在车子上踢踩了两脚。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查证属实,且能相互印证,对上述证据及所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1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甲被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章某甲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取得谅解,对被告人章某甲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村委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认为对被告人章某甲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颖群审 判 员 陈水华人民陪审员 康湘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秋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