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0340号原告王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余仁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鲁冰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