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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马力与邸万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力,邸万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955号原告马力,女,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蓝天美地小区**栋*单元***室。被告邸万春,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蓝天美地小区**栋*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力诉被告邸万春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马力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彦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晗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