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马力与邸万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力,邸万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955号原告马力,女,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蓝天美地小区**栋*单元***室。被告邸万春,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蓝天美地小区**栋*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力诉被告邸万春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马力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彦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晗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