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尹德富与谌贻德、田茂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德富,谌贻德,田茂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尹德富,男,50岁。委托代理人赵刚,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谌贻德,男,55岁。被告田茂均,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德富诉被告谌贻德、田茂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尹德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德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德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0.00元,减半收取3150.00元,由原告尹德富承担。审判员 兰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煜寒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