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东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马小女、刘晨光诉刘占江、刘二柱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刘晨光,刘占江,刘二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马小女,住包头市东河区。原告刘晨光,住包头市东河区。委托代理人杨立祥,系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占江,住包头市东河区。被告刘二柱,住包头市东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女、刘晨光诉被告刘占江、刘二柱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小女、刘晨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雪红审 判 员 梁子明人民陪审员 薛云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桂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