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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马小女、刘晨光诉刘占江、刘二柱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刘晨光,刘占江,刘二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马小女,住包头市东河区。原告刘晨光,住包头市东河区。委托代理人杨立祥,系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占江,住包头市东河区。被告刘二柱,住包头市东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女、刘晨光诉被告刘占江、刘二柱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小女、刘晨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雪红审 判 员  梁子明人民陪审员  薛云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桂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