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牛和勇与王祥正、吴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和勇,王祥正,吴桂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559号原告牛和勇,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郭治龙,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祥正,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吴桂云,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牛和勇诉被告王祥正、吴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和勇的委托代理人郭治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祥正、吴桂云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和勇诉称,2012年3月8日,被告王祥正向原告牛和勇借款50万元,并按被告王祥正指定的账户支付47.5万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至今分文未还。被告吴桂云为被告王祥正前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王祥正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7.5万元;被告吴桂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祥正、吴桂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8日,被告王祥正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原告牛和勇,即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当即从其存折分十笔共计47.5万元汇入被告王祥正指定的账户。被告王祥正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牛和勇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王祥正催要借款未果,于2015年1月9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祥正立即偿还借款47.5万元,被告吴桂云对王祥正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支付公告费800元(含判决)。另查明,被告王祥正、吴桂云于2014年9月25日在合肥市瑶海区民政机关登记办理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公民身份证、被告王祥正公民身份证、汇款凭证(47.5万元)、50万元借条一张、离婚协议书一份、400元公告费发票凭证一张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被告王祥正、吴桂云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王祥正借贷关系,事实清楚,依法予以保护。被告王祥正向原告借款47.5万元有汇款凭证、借条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对于还款期限虽未做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牛和勇可以随时主张权利。故原告提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王祥正向原告牛和勇借款47.5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原告牛和勇主张要求被告王祥正立即偿还借款47.5万元,支付公告费800元,被告吴桂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请符合法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祥正、吴桂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祥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牛和勇借款47.5元,支付公告费800元。被告吴桂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制度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25元,由被告王祥正、吴桂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京江审 判 员 凌 燕人民陪审员 杨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