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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与宋丽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宋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佟岩,该医院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贾红波,该医院医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丽梅。委托代理人:刘剑锋,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医大二院)因与被申请人宋丽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医大二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依据的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公正性,鉴定人员不是甲状腺专家,其结论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原审判决确认的的责任比例过高,应在60%以内酌情确定,具体赔偿项目依据的证据不充分,存在不合理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威龙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黑威龙法鉴字(2013)第093号司法鉴定意见系经法院摇号选定委托的,医大二院也参加了鉴定听证,参与鉴定的三名鉴定人均具有黑龙江省司法厅颁发的资质证书,且在一审审理中,鉴定人出庭对医大二院提出的异议进行了说明,该鉴定程序合法,申请人主张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证据不足。关于申请人主张原判决确认的的责任比例过高的问题。经审查,黑威龙法鉴字(2013)第093号司法鉴定意见确认的责任比例为医大二院承担50%-75%之间,原判决酌情判处医大二院承担70%,并未超过该比例范围,申请人主张应在60%以内酌情确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医大二院虽对具体赔偿项目提出了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进行佐证,故原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医大二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白 捷代理审判员  李 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安伟亮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