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松林与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林,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王松林。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斌,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西五路。负责人马力,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河执恢字第1-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文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