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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玲玲诉罗显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799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郑永侠,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甲,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永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份在宝鸡市民政局彩印厂工作时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12年2月9日,在广西省宾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2月23日,原告生一对龙凤胎,婚生女取名罗某乙,婚生子取名罗某丙。2012年6月份,被告母亲从老家来宝鸡,帮助原告带孩子,8月份,被告母亲偷偷将婚生子带回老家,原告多次打电话均联系不上,婚生女一直由原告抚养。婚后,被告沉迷于赌博,孩子出生后毫无悔改,即使在原告坐月子期间,被告都多次关掉手机,夜不归宿,对孩子和家庭不管不顾。被告嗜赌成性,作为人夫人父,毫无家庭责任可言,经原告多次规劝无效。现夫妻感情荡然无存,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罗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孩子满18周岁止;3、婚生子罗某丙由被告抚养;4、婚后债务2.8万元由被告偿还;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份在工作中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12年2月9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3日,婚生生一对龙凤胎,女孩取名罗某乙,男孩取名罗某丙。共同生活中,双方因被告打麻将及家庭琐事常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遂起诉至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代理人对李存山、徐福敬的调查笔录、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经当庭举证、和本院的审查,为本院确认。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在工作中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经过一定时间的了解后结婚,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已生育一对儿女,建立了较为稳固的婚姻家庭关系,应当尽力维持改善。原告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可能,应给予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被告应本着对婚姻和家庭负责的态度,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和婚姻生活,在日常生活中,积极履行家庭义务,关照孩子体贴妻子,为夫妻双方及家人营造和谐幸福的家庭氛围。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