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梁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岗信用社与石钟杰、邓团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岗信用社,石钟杰,邓团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梁民初字第95号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岗信用社,地址:广东省怀集县大岗镇(大岗圩市场侧),组织机构代码:56667393-3。负责人高卓师,主任。委托代理人廖国励,男,汉族,1969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大岗镇,是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岗信用社的员工。被告石钟杰,男,汉族,1968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大岗镇。被告邓团花,女,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大岗镇。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岗信用社(以下简称大岗农信社)诉被告石钟杰、邓团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有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岗农信社的委托代理人廖国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钟杰、邓团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岗农信社诉称,2010年被告石钟杰以建房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20000元,被告邓团花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2010年9月4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借据,约定被告石钟杰向原告被告石钟杰借款20000元,期限为24个月,于2012年9月4日到期,月利率8.1‰,同时约定不按期归还贷款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本笔贷款加收50%计收利息。到期后,被告石钟杰没有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邓团花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向被告催收无果,现请求:1、判令被告石钟杰、邓团花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096.40元(利息计至2015年1月30日止,剩余利息计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石钟杰、邓团花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石钟杰与被告邓团花与夫妻关系。2010年9月4日被告石钟杰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编号为:怀农信(2010)借字第11300号],双方约定被告石钟杰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9月4日起至2012年9月4日止,借款利率为月8.1‰,分期还款,按月结息,并约定如被告石钟杰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4.05‰0计收利息。被告邓团花作为被告石钟杰的妻子在该合同上签名确认。同日,原告发放20000元贷款给被告石钟杰。但被告石钟杰在借款到期后没有依约偿还本息给原告,至2015年1月30日止尚欠原告本金20000元及利息10962.40元。原告向两被告催收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两被告的身份证、户口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据、贷款明细等材料复印件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石钟杰、邓团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与被告石钟杰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石钟杰却未能依约还本付息,被告邓团花作为被告石钟杰的妻子在《借款合同》签名确认,且上述借款发生其与被告邓团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家庭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邓团花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至2015年1月30日,被告石钟杰尚欠原告怀集大岗农信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0962.40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2015年1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应以被告石钟杰实欠原告借款的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石钟杰、邓团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岗信用社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计至至2015年1月30日的利息为10962.40元;2015年1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应以被告石钟杰实欠原告借款的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7元,由被告石钟杰、邓团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有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邓世华 关注公众号“”